字母圈里的SSC原则 (safe 安全、 sane 理智 、consensual 知情同意 )相信大家都不会默生,然而在这个SSC规条底下,社会又是怎么看呢?
1987年,英国曼彻斯特市的警方得到一盒录影带,内里有一群男同性恋者在进行BDS慕的虐待行为,警方大惊并以谋杀案进行调查,最后拘捕了16名男子。
纵使这群男子澄清了这是知情同意的BDS慕行为,当中没有人是被加害,都是自愿的,但法官还是把他们判罪,16 名男子以伤害罪被起诉,最高被判四年半徒刑。法官认为『同意』不是对实际身体伤害的有效辩护。
当事人马上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,然后再向上议院提出上诉。
1993 年3月,英国上议院以3-2的多数驳回。法官的说法是『偶然的暴力和放纵残忍的暴力之间存在差异。 BDS慕的暴力涉及虐待放纵残忍和受害者的堕落。这种暴力行为对参与者是有害的,并且是不可预测的危险。我不准备为BDS慕的遭遇发明『同意』的辩护美化残忍。社会有权并且必须保护自己免受暴力崇拜。从痛苦中获得的快乐是一件坏事。残忍是不文明的。 』
当事人继续上诉至欧洲人权法庭。结果,在1997年,欧洲人权法庭以该事件属于英国法庭裁決范围为由,不改变其判决。
英国法院 : 一个人没有法律能力同意接受会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行为,例如施虐受虐待性的极端活动。
欧洲人权法院 : 虽然一个人拥有自由意志的一般权利,但一个国家可以作为公共政策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进行限制,例如为了公共利益和道德保护。故欧洲法院判定此案属于英国政府确定其合法性的主权范围,人权法院不否决英国判决。
以上便是欧洲著名的Operation spanner案件。此案件也激发了当时英国的BDS慕团体包括思慕 Pride?和spanner Tru思t?两大组织向英国议会提交了一份请愿书,不把暂时伤害的『同意』的成人行为定为刑事罪,直到2008年,英国在刑事司法和移民法中,把『色情内容』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里进行了修改,以让Operation spanner案件为例被起诉的机会大为降低,但『同意』仍不能成为辩护理由。
作为一个思慕er,看到这个案件心里可能一凉,我自己也沉思了良久,究竟双方『同意』的事情是否就不成『罪行』。
BDS慕的行为在社会上不被接纳,那怕当事人是同意,在这些行为当中是否犯了法律?关于我『同意』是否无罪,我『同意』便不是非道德的行为,这道题就像安乐死的争议一样灰色,或者每一个人心里都有自己的答案。
而我个人是同意『同意』是不能成为辩护的理由,假设有人同意你打断他的一条狗腿,你真的打断了,这是在残害他人身体,如果这事放在法庭上,这个『同意』的事情就绝对变成不合法理的事情。
当然我举这个例子有点极端,但不能否认圈子有些思慕er视『同意』为无敌法则,而可能忽视了一些法律问题,始终我们所做的事,也得合乎律法。
要让思慕er被社会接受,就得在一些地方跟社会取得平衡。那对于Operation spanner案件,你们有什么看法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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